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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文 / 9C律师 李晶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设立监事会。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

第一种,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这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设一名监事,由其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种,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因此,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也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三种,上市公司,2026年之后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这一条款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使用的是“应当”一词,所以自该《准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只能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专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对于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公司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情况,证监会在《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对于原本已经设立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上市公司,该《安排》也要求“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总而言之,上市公司,无论是申请首发上市的公司还是已经上市的公司,均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综上,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是设一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除这些特殊情况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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