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当事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但是,有些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并没有实际联系,比如,北京的公司与广州的公司签订合同,却约定由西藏某法院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合同本身及各方当事人毫无关联、不具任何实际联系,这样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其实,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有很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一条款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以下几项要求:第一,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当事人只能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第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如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分工)和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这其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地点应当与合同纠纷本身存在实质性关联,比如第三十五条中列举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地点外,当事人还可选择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例如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地、涉外纠纷中的代表机构住所地或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
总之就是该地点必须与案件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或标的物存在实质性关联。纯粹主观选择的、与案件毫无地理或法律关联的地点,不符合法律要求,将被视为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管辖法院没有达成有效的协议。
那么,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很简单,这种情况下,就按照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就行了,比如合同纠纷,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就行。
好了,一般的情况说完了,下面说说特殊情况。总是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本文的问题也不例外。
第一个特殊情况,对于特定的网络纠纷(如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网络数据纠纷等),根据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不过这种情形也符合有实际联系的原则。
第二个特殊情况,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如果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那么即使格式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消费者仍然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这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第三个特殊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无实际联系,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则视为其接受了该法院的管辖。当然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