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吗?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不是简单的“是”或者“不是”。
我们先找法律依据。《公司法》在第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了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也都是触及公司根本的事项。因此,从法律形式上看,股东会无疑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顶端,代表着公司股东的集体意志,掌握着关乎公司生死存亡和根本方向的终极决策权。
但是,股东会行使权力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例如在会议的召集与主持、通知期限、表决比例等程序上,如果出现重大瑕疵,可能会导致决议被撤销甚至被认定为不成立。另外,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是《公司法》在法律层面对股东会权力效力作出的限制。
在实际的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会的权力更是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衡。
《公司法》在确立股东会地位的同时,也构建了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和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股东会虽然有任免董事的权力,但董事一旦选出,董事会便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股东会不能随意干涉董事会的日常经营。同样,监事会也拥有独立行使的监督权。
而且,新《公司法》对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作出了重要调整。
一方面,新法删除了股东会的两项重要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两项职权虽然没有直接移交给董事会,但实质上为董事会职权的扩充提供了空间。
另一方面,新法新增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规定,这显示了股东会可以将自身的核心权力(融资权)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授予董事会行使。
新法还删除了原公司法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给我们带来的直观感受就是董事会作为股东会“下属机构”的传统定位似乎被淡化了。
关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能否通过章程或决议转授给董事会”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其实争议挺大。有人认为,未明确禁止的职权都可以通过章程来转授,这符合民商事法律领域的自治原则。但是也有人提出,转授权可能会混淆组织结构间的职权边界,危及少数股东的权益,所以股东会转授权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还有,实践中,股东会的“最高”地位常常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股权集中的公司,大股东的意志通过资本多数决机制可以主导股东会决议;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小股东又往往很难有效参与治理,股东会可能被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架空。理论上的最高权力机构与现实中大股东说了算之间的落差,正是反映出了现实中股东会权力的被制约。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