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所谓资本多数决,是指股东的表决权是由其出资额或者说持股比例决定的,出资多,持股比例大,则表决权大,反之则表决权小。
而人头多数决,是说公司的每名股东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无论该股东持股比例是大是小,都是一人一票,所有股东平等。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决策方式,是按照资本多数决还是按照人头多数决呢?
对此,《公司法》有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投票决策的规则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其表决权。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们谁的出资多谁的话语权大,经济实力大的股东拥有更大的决策权,这是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可的观点,也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
出资多的股东承担的经营风险更大,其拥有更大的决策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而且这种决策方式决策速度快,适合大股东快速响应市场,避免小股东过多干预。
但是,这种决策方式也有其不利之处,比如大股东可以轻易压制小股东的意见,甚至可能滥用信息优势,作出对小股东不利的决策,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它不但是“资合”组织,更是“人合”组织,所以,在规定“资本多数决”的同时,《公司法》基于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自治性特点,也赋予了股东们在投票决策方式上的自治权。即股东们只要把自己选择的投票决策方式写进公司章程里,就可以以这种方式进行表决和决策。按人头表决,也是可选择的自治决策方式之一。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有些事项,采取人头多数决的决策方式,对于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制衡大股东的控制权,防止资本垄断,是能够起到有效作用的。当然,凡事总是有利就有弊,采取人头多数决的方式也可能会导致股东人多意见分散,无法快速作出决策,从而错过转瞬即逝的商机,阻碍公司的发展。
因此,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会在部分内部管理决策的非重大事项上,采取人头多数决,而在关键事项上采取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以此来到达某种平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无论股东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还是按照人头行使,亦或是采取了其他的投票决策方式,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都需要达到法定的表决权比例才能通过。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论何种表决方式,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冲突的股东,均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否则,决议很容易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或不成立。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